第五批国采上海补充文件发布明确执行细节

2021-06-09 11:41:34  阅读:90093 分享 3参与

  6月9日讯 对于未中选药品,最高价的在梯度降价后方可继续采购,价差较大需加大降价幅度;非最高价的,价格不应高于前述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价格。同时,随着一致性评价的推进,截止6月5日,共有194家药企的药品符合条件(名单具体详见文末附表)。

  6月7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第五批国采上海地区补充文件,涉及企业申报、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使用等内容。经与第四批国采的上海地区补充文件比对,相关内容基本一样,没有太大变动。

  另外,第五批国采企业培训会也将于6月9日(星期三)在上海召开,每家企业限定一名人员参会,14天内有中高风险等级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上海补充文件》明确,对于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在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价格应不高于前述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价格,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此外,文件明确本次集采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鼓励同时提供满足 慢性病常用药 2 周以上用量包装的药品。

  货款支付

  分三次向指定配送企业专用账户支付中选药品货款

  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

  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 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45%;

  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工作机构对指定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中选药品使用

  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

  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按本市有关部门规定均视作符合 “一品两规”要求。

  中选企业承诺按中选价向本市有需求且能保证在 30 日内回款的各医保定点药店供应中选药品

  未中选药品使用

  1、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2、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3、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价格应不高于按 第2条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价格,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4、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 过(含)3 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的药品。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未超过(不含)3 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或挂网)的未中选药品可继续采购使用,其价格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药品配送

  一个中选药品仅可以委托一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指定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指定配送企业 2020 年配送药品范围覆盖本市所有区;

  指定配送企业具备 24 小时内向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中 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

  此外,作为承担配送义务的药品配送企业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