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题】人类辅佐生殖技能管理办法(节选)

2020-05-13 18:03:16  阅读:8550 分享 3参与

原标题:【普法专题】人类辅佐生殖技能办理办法(节选)

中华公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人类辅佐生殖技能办理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人类辅佐生殖技能安全、有用和健康发展,标准人类辅佐生殖技能的使用和办理,保证公民健康,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展开人类辅佐生殖技能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佐生殖技能的使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意图,并契合国家计划生育方针、道德准则和有关法令规则。  

制止以任何办法生意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施行任何办法的代孕技能。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二条人类辅佐生殖技能必须在通过赞同并进行挂号的医疗机构中施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赞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行人类辅佐生殖技能。 

第十三条施行人类辅佐生殖技能应当契合卫生部拟定的《人类辅佐生殖技能标准》的规则。  

第十四条施行人类辅佐生殖技能应当遵从知情赞同准则,并签署知情赞同书。触及道德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道德委员会评论。  

第十五条施行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能及其各种衍生技能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赞同的人类精子库签定供精协议。禁止私自采精。  

医疗机构在施行人类辅佐生殖技能时应当讨取精子查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施行人类辅佐生殖技能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走漏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施行人类辅佐生殖技能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挑选。法令和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八条施行人类辅佐生殖技能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能档案办理制度。  

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能档案和法令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人类辅佐生殖技能是指运用医学技能和办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到达受孕意图的技能,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能及其各种衍生技能。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办法将精液注入女人体内以替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办法。依据精液来历不同,分为老公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能及其各种衍生技能是指从女人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育后,参加经技能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持续培育,到构成早前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临产的技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来历:法规司

修改、审阅:宣扬统战处

责任修改: